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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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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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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1130 增訂)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除已依第二十七條處刑罰外,為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再處行政罰之必要。惟為免罰金及罰鍰同時處罰,故僅規定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以行政罰之停權處分。

(1081203 修正)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酌作修正。

(08811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者,除已依第二十七條處刑罰外,為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再處行政罰之必要。惟為免罰金及罰鍰同時處罰,故僅規定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以行政罰之停權處分。

(1081203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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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27-1 條規定:「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2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