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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2.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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