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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
  2. 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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