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根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這表示如果輸出貨品的商標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海關有權要求出口人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查核放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出口的產品標示的商標與出口報單上申報的商標不一致,海關可以要求該公司提供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的文件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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