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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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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放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這表示如果輸出貨品的商標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海關有權要求出口人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查核放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出口的產品標示的商標與出口報單上申報的商標不一致,海關可以要求該公司提供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的文件供查核。

  • 商標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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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