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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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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進口人不服前條規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署聲明異議
  2. 2.前項異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 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二、原處分案號。 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有關證件或證據。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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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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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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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出進口人不服前條規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署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書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