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人向海關申請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上章確認進口時,應於進口報關時檢具已繕妥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影本各乙份申辦,海關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核章確認進口後,連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本發還進口人。
  2. 貨品通關進口後,始向海關申請核章確認進口者,除應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副本之進口證明用聯影本。
  3. 依前二項申請核章確認進口之貨品,如屬抽中免驗者,海關以書面審核方式核章確認進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