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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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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人申請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2.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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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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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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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經海關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