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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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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
  2. 2.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九十日前提出。
  3. 3.對於第一項之申請,貿易署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詳細釋義。

  • 情事變更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列舉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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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