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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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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貿易署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提交審議會審議,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2. 2.貿易署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行聽證。有關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8 條,經濟部在產業受害的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及關稅法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補貼、傾銷情況,應立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參考資料為法規本身,並沒有特定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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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貿易署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提交審議會審議,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