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應行公告事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根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在這項規定中,提到經濟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當申請進口救濟的公司收到經濟部的決定時,應立即收到書面通知,並且該決定也應當公告出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