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二、調解無法達成預期結果或無繼續進行調解之必要。 三、申請調解之一方撤回申請。
前項調解之終止,調解小組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