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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二、調解無法達成預期結果或無繼續進行調解之必要。 三、申請調解之一方撤回申請。
  2. 前項調解之終止,調解小組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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