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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小組應就前條作成之建議調解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2. 雙方當事人應於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建議調解結果,並以書面通知調解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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