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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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 2.召集人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於開會二日前通知共同調解人開會。
- 3.調解小組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之陳述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 4.調解小組應於成立後七日內作成建議調解結果,並至少應經二位共同調解人之同意;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七日,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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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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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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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