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為調查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責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根據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有關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責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其中,委員會所指的主任委員應為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以協助確保調查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來自於上述提及的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原告係從事委託大陸加工成衣半成品進口業務一案,該案中提到了紡織品進口的相關證據和法律程序。 然而,關於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內容,以上資料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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