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依前條所提之資料,應載明可否公開;其請求保密者,並應提出可公開之摘要。 前項保密之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未提出可公開之摘要者,委員會得拒絕使用該資料。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委員會未經其同意,不得公開之。
根據《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4條,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應就其提供的資料載明是否可公開,若請求保密則需提出可公開的摘要。如果未提出正當理由要求保密或未提供可公開的摘要,委員會有權拒絕使用該資料。在有正當理由要求保密的情況下,未經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同意,委員會不得公開該資料。 針對第14條的解釋,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涉及具有商業機密性質的紡織產品進口救濟案件相關資訊,並提出要求保密的正當理由,委員會在未經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公開該資料,以保護其商業利益和機密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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