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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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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召開委員會會議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為產業受害成立時,並應作成擬對其採行設限措施國家或地區及設限數額之決議。 第一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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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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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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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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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召開委員會會議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