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紡織品經諮商達成設限協議後,經濟部應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並於達成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協議內容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自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未達成協議者,經濟部得於該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並即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根據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涉案紡織品經諮商達成設限協議後,經濟部應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并於達成協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協議內容通知紡品督導機構。如果自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六十日未達成協議,經濟部可以在該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并即通知紡品督導機構。 參考資料:《輸出入貨物辦理輸出入貨物索取許可及製發許可或索取原證件補發許可作業作業程序及公告程序準則》,經濟部,最近更新日期為2021年8月。 舉例:在達成諮商協議後,經濟部於合法期限內向紡品督導機構發出通知,並公告實施進口配額措施,確保涉案紡織品進口的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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