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對個別國家或地區採行數量限制措施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來自該國家或地區之進口量明顯急遽增加或即將明顯急遽增加。 二、前款增加之程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進口情形及市場占有率之比較。三、進口紡織品與國產紡織品在同等銷售層次價格之比較。
根據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針對個別國家或地區採行數量限制措施時,應綜合考量幾個因素。首先,應考慮來自該國家或地區之進口量是否明顯急遽增加或即將明顯急遽增加。其次,增加之程度應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進口情形及市場占有率進行比較。最後,應該比較進口紡織品與國產紡織品在同等銷售層次價格上的情況。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所提到的進口報單內容及原告申請出口情形的相關資料,可以分析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進口量是否急遽增加,以及進口紡織品與國產紡織品在價格上的比較情形,以便進行救濟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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