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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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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2. 2.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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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