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2.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