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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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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並應設明細帳戶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1條,受補助單位在動支補助款時,必須限於經核定的補助計劃和補助項目,並且應該設立明細帳戶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合使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補助款的使用符合規定,並能夠清楚地追蹤款項的流向。 舉例:如果一家公司獲得了特定的貿易業務推廣補助款,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在使用這筆款項時必須與補助計劃和補助項目相符,並且應在專門的明細帳戶中單獨處理,不得和其他經費混合使用。這樣可以確保補助款的使用合法、透明、清晰。 參考資料:《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有關法規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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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並應設明細帳戶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