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並應設明細帳戶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根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1條,受補助單位在動支補助款時,必須限於經核定的補助計劃和補助項目,並且應該設立明細帳戶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合使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補助款的使用符合規定,並能夠清楚地追蹤款項的流向。 舉例:如果一家公司獲得了特定的貿易業務推廣補助款,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在使用這筆款項時必須與補助計劃和補助項目相符,並且應在專門的明細帳戶中單獨處理,不得和其他經費混合使用。這樣可以確保補助款的使用合法、透明、清晰。 參考資料:《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有關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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