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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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出。
- 2.出口地海關應於前項許可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
- 3.出口人應將前項經出口地海關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併同貨品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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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