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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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於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 2.出口人非以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出口地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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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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