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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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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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的進口管理,根據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4條,進口人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同時,若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則應遵從其規定。 舉例來說,比如進口一種屬於瀕臨絕種的動植物或其產製品,進口人就必須檢附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明,以證明其合法性。這樣的措施旨在保護這些瀕臨絕種物種及其產製品,並遵守國際間的貿易規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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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