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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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