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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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其資格如下: 一、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滿兩年之事業主體。 二、如為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惟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四、無欠稅情事。 五、不得為停業或歇業之狀態。 六、最近三年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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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公司法法規
- 有限合夥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惟名詞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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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