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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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受損企業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這必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在單一服務窗口提出申請。這項規定旨在簡化申請程序,讓受損企業能夠快速取得認定資格。 2. 根據第二項規定,一旦申請案件被受理並確認申請資格後,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認定程序。這意味著受損企業的申請必須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核。 3. 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辦理認定時,必須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議,再通知申請企業認定結果。這確保了認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網站(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wHand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87769)中的相關新聞公告,該法條的實施過程以及受損企業的認定標準會根據該法規進行調整和公告。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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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