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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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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是明確規定施行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的規定。根據商品檢驗法第 2 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應經公告品名,並且浮罰如不依法報經檢驗合格而運出廠,因此施行細則的生效日期對於商品檢驗有著重要的影響。 舉例來說,根據本案中的實際案例資料,被告未遵守商品檢驗法第 10 條規定,違反報驗程序,導致被罰二千元。同时也可參考經濟部公告的案例,指出了商品檢驗法第 2 條及第 10 條下適用的檯燈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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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