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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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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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是明確規定施行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的規定。根據商品檢驗法第 2 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應經公告品名,並且浮罰如不依法報經檢驗合格而運出廠,因此施行細則的生效日期對於商品檢驗有著重要的影響。 舉例來說,根據本案中的實際案例資料,被告未遵守商品檢驗法第 10 條規定,違反報驗程序,導致被罰二千元。同时也可參考經濟部公告的案例,指出了商品檢驗法第 2 條及第 10 條下適用的檯燈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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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