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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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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商品檢驗時效,得以各種通訊工具報驗。取樣人員將檢驗標識交貨主貼掛於商品本體或包裝後取樣;並將廠商填妥且蓋印之報驗申請書攜回處理。如以電話報驗者,受理報驗單位應填寫「報驗錄辦單」。 前項通訊報驗商品,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註銷其報驗者,仍應追繳其應繳之檢驗規費,在其未清繳前,當地檢驗機構得拒絕其再次之通訊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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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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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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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為配合商品檢驗時效,得以各種通訊工具報驗。取樣人員將檢驗標識交貨主貼掛於商品本體或包裝後取樣;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