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施檢驗輸出商品,經港口驗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明為證書繕打錯誤或其他程序之錯誤,應由貨主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更正或補正後准予驗訖放行。 二、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無法更正或補正者,發給驗對不符通知單,不准輸出並不得申請複驗。 三、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如發現掉包,羼雜作偽等事實及證據者,應扣留其商品報請上級檢驗機構依法處理。
應施檢驗輸出商品,經港口驗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明為證書繕打錯誤或其他程序之錯誤,應由貨主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更正或補正後准予驗訖放行。 二、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無法更正或補正者,發給驗對不符通知單,不准輸出並不得申請複驗。 三、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如發現掉包,羼雜作偽等事實及證據者,應扣留其商品報請上級檢驗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