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輸出商品,經港口驗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明為證書繕打錯誤或其他程序之錯誤,應由貨主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更正或補正後准予驗訖放行。 二、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無法更正或補正者,發給驗對不符通知單,不准輸出並不得申請複驗。 三、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如發現掉包,羼雜作偽等事實及證據者,應扣留其商品報請上級檢驗機構依法處理。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