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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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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輸出商品,經港口驗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明為證書繕打錯誤或其他程序之錯誤,應由貨主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更正或補正後准予驗訖放行。 二、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無法更正或補正者,發給驗對不符通知單,不准輸出並不得申請複驗。 三、港口驗對不符之商品,如發現掉包,羼雜作偽等事實及證據者,應扣留其商品報請上級檢驗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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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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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扣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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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15 條規定:「應施檢驗輸出商品,經港口驗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明為證書繕打錯誤或其他程序之錯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