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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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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輸入商品,其檢驗所需時間五日以上者,得申請具結進口,由檢驗機構依法取樣後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通知海關放行,並得派員前往其貯存地點予以封存,檢驗合格後發給輸入檢驗合格證書後始准啟封。 應施檢驗輸入商品,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碼頭倉庫取樣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通知海關放行,並對存於指定地點取樣檢驗。 前二項貨品之安全維護,應由貨主自負一切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19條的規定,應施檢驗輸入商品,如果需要檢驗的時間超過五天,可以向檢驗機構申請具結進口。檢驗機構在取樣後可以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通知海關放行商品,并且可以派員前往貯存地點封存,等待檢驗合格後才能啟封。如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碼頭倉庫進行取樣,也可以針對存於指定地點的商品辦理通知海關放行,并進行取樣檢驗。在這些情況下,貨品的安全維護責任應由貨主自行承擔。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關務署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商品報驗發證辦法是為了確保進口商品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而設立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確保進口商品的品質和安全。在確保商品報驗的過程中,各方需嚴格遵守法規,以確保商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具結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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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19 條規定:「應施檢驗輸入商品,其檢驗所需時間五日以上者,得申請具結進口,由檢驗機構依法取樣後簽發「輸入先行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