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核)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檢查並抽取樣品後簽發蓋有「留樣檢驗先行放行,本證限供通關之用」之輸出檢驗合格證書,經港口檢驗機構驗對符合後,加蓋驗訖鋼印准予報關輸出。
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核)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檢查並抽取樣品後簽發蓋有「留樣檢驗先行放行,本證限供通關之用」之輸出檢驗合格證書,經港口檢驗機構驗對符合後,加蓋驗訖鋼印准予報關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