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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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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檢查並抽取樣品後簽發蓋有「留樣檢驗先行放行,本證限供通關之用」之輸出檢驗合格證書,經港口檢驗機構驗對符合後,加蓋驗訖鋼印准予報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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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20 條規定:「應施檢驗輸出之商品經專案指(核)定者,貨主得具結申請先行放行,由轄區檢驗機構派員作包裝及外觀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