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先行驗放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除通知改善外,並停止該廠商所產製之該項商品次批輸出之具結放行,俟二次以上輸出檢驗合格、且其合格產品須超過其同一規格(包括等級及尺寸)不合格產品三倍以上者,始得恢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