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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證書繕打錯誤,必須更正者,應由當地檢驗機構發證單位予以更正並在更正之旁空白處,加蓋桃形之 BSMI 檢驗機構名稱角質印章。但申請廠商名稱、品名、規格及數量或總淨重各欄,不得塗改,應重新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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