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但非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5條規定,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但非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 根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實例,可以解釋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5條中關於出廠檢驗合格證書的規定。在該判決中提到了申請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的相關內容,用以說明該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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