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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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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但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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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5條規定,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但非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 根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實例,可以解釋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5條中關於出廠檢驗合格證書的規定。在該判決中提到了申請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的相關內容,用以說明該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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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25 條規定:「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但非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