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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但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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