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合格證書之功用: 一、輸出檢驗合格證書正本聯交業者使用,驗放聯作為港口檢驗機構驗對及海關蓋章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驗對存查聯由港口檢驗機構收存,存根聯由發證機構存查。授權廠場自行簽發者驗對存查聯改為轄區檢驗機構存查聯。 二、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正本聯交業者使用,驗放聯作為海關蓋章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存根聯由發證機構存查。 三、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正本聯交業者,存根聯由發證機構存查。
各種合格證書之功用: 一、輸出檢驗合格證書正本聯交業者使用,驗放聯作為港口檢驗機構驗對及海關蓋章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驗對存查聯由港口檢驗機構收存,存根聯由發證機構存查。授權廠場自行簽發者驗對存查聯改為轄區檢驗機構存查聯。 二、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正本聯交業者使用,驗放聯作為海關蓋章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存根聯由發證機構存查。 三、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正本聯交業者,存根聯由發證機構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