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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證書、通知書、委託書、或憑證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證書、通知書或憑證之簽發應由受理報驗機構或指定發證機構加蓋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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