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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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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證書、通知書、委託書、或憑證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證書、通知書或憑證之簽發應由受理報驗機構或指定發證機構加蓋鋼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23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 通知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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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書、通知書、委託書、或憑證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證書、通知書或憑證之簽發應由受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