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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報驗單位於受理申請時,即行審查,如發現繕打內容各聯不一致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應當場退回申請人重行繕打,並通知其另辦報驗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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