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證書及申請書內之數量一欄,以中文繕打者,數量及重量用大寫中文字體,並在末端另加括弧註明阿拉伯數字。以英文繕打時,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並在該數字末端另加括弧,括弧內以英文正楷全文連接註明,如一百九十九箱應為 Tota1:199Cases (one hundred ninety nine) 如一行無法容納時得分列成二行,阿接伯數字在上,英文正楷大寫數字在下。
各種證書及申請書內之數量一欄,以中文繕打者,數量及重量用大寫中文字體,並在末端另加括弧註明阿拉伯數字。以英文繕打時,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並在該數字末端另加括弧,括弧內以英文正楷全文連接註明,如一百九十九箱應為 Tota1:199Cases (one hundred ninety nine) 如一行無法容納時得分列成二行,阿接伯數字在上,英文正楷大寫數字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