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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證書內日期一欄,應填證書繕發日期。檢驗日期一欄,應填檢驗結果日期。以上兩欄均採用公曆年月日,並使用黑色墨水之英文簡寫及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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