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依照應施檢驗商品品目表規定之有效日期計算填發。但先行放行輸出之證書有效期限,應以品目表規定檢驗時限之日數填發。 前項證書號碼及有效日期均由檢驗機構發證單位使用黑色墨水印章加蓋或繕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