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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礦產品等不易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不及輸出入者,可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內檢附有關證件連用原領合格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經檢驗機構派員臨場對符合規定後,得准展延原規定有效期限一次並在原合格證書上加蓋註明展延期限之戳記。 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或易致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所定有效期限未輸出入者,不得申請延期,仍應向貨品堆置地檢驗機構重行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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