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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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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產品等不易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不及輸出入者,可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內檢附有關證件連用原領合格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經檢驗機構派員臨場對符合規定後,得准展延原規定有效期限一次並在原合格證書上加蓋註明展延期限之戳記。 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或易致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所定有效期限未輸出入者,不得申請延期,仍應向貨品堆置地檢驗機構重行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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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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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2 條規定:「工礦產品等不易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不及輸出入者,可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內檢附有關證件連用原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