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證書檢驗紀錄欄以不繕打為原則,並在檢驗紀錄空白欄加蓋「本欄省略不填」之黑色墨水橡皮章,但因應實際需要,經業者事先申請者,由標準檢驗局發證單位,依經該局取樣檢驗之結果加繕檢驗紀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