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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格證書檢驗紀錄欄以不繕打為原則,並在檢驗紀錄空白欄加蓋「本欄省略不填」之黑色墨水橡皮章,但因應實際需要,經業者事先申請者,由標準檢驗局發證單位,依經該局取樣檢驗之結果加繕檢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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