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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申請人因結匯而需要各類證書或證明書副本者,得繕發之,每張副本酌收工本費。 前項副本簽發之張數不予限制,但必須根據存根與驗放聯對無訛後,由原發證單位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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