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四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領證書繳銷並重新辦理報驗手續。 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如證書遺失或損壞者,業者應切結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新證書,須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每換發或補發新證書一張,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四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領證書繳銷並重新辦理報驗手續。 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如證書遺失或損壞者,業者應切結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新證書,須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每換發或補發新證書一張,依規定計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