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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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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通關限用一次,商品分批輸出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分割換證,並繳納工本費,分割換證之次數不加限制,但新證書上須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並註明其原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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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9 條規定,證書通關限用一次,商品分批輸出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分割換證,並繳納工本費,分割換證之次數不加限制,但新證書上須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並註明其原證書字號。 參考資料: 根據《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商品分批輸出者需申請分割換證,但次數不加限制,需支付工本費。例如,某公司在出口商品時,因商品分批輸出,依法需申請分割換證,並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註明原證書字號。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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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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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9 條規定:「證書通關限用一次,商品分批輸出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分割換證,並繳納工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