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通關限用一次,商品分批輸出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分割換證,並繳納工本費,分割換證之次數不加限制,但新證書上須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並註明其原證書字號。
根據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9 條規定,證書通關限用一次,商品分批輸出者,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分割換證,並繳納工本費,分割換證之次數不加限制,但新證書上須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並註明其原證書字號。 參考資料: 根據《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商品分批輸出者需申請分割換證,但次數不加限制,需支付工本費。例如,某公司在出口商品時,因商品分批輸出,依法需申請分割換證,並加蓋分割或換發印章,註明原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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