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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報驗時,受理報驗單位於稽收檢驗費後,將該廠場所送之品質檢驗報告送經廠場登記管理單位審查符合規定併蓋章後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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