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施試驗商品之報驗,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抄本一份,連同應繳檢驗費向檢驗機構指定之受理報驗單位報驗。其報驗地點如與業者要求發證地點不同者,應填寫報驗申請書正本一份抄本二份,由受理報驗單位分送代施試驗機構及發證單位。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代施試驗商品的報驗程序。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填具報驗申請書一份抄本一份,並連同應繳檢驗費向檢驗機構指定之受理報驗單位報驗。若報驗地點與業者要求發證地點不同,則需要填寫報驗申請書正本一份抄本二份,由受理報驗單位分送代施試驗機構及發證單位。 參考資料:商標法及相關犯罪案件審理判決书 範例:對於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商品報驗,根據相關犯罪案件審理判決书,報驗申請書的填寫和報驗程序需要依法遵循,並且需要向檢驗機構指定之受理報驗單位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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