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其報驗依下列規定: 一、由報驗人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費暨品質檢驗報告,向檢驗機構申請之。授權自行檢驗簽發合格證書者,廠場應逐月寄(退)還合格證檢驗機構存查聯,並於再次預領空白合格證書時,檢附登記表向當地檢驗機構按規定報繳檢驗費。 二、前款品質檢驗報告,為出廠前依規定檢驗標準一次取樣檢驗之檢驗紀錄,應加蓋生產廠場檢驗員及各負責人印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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