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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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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其報驗依下列規定: 一、由報驗人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費暨品質檢驗報告,向檢驗機構申請之。授權自行檢驗簽發合格證書者,廠場應逐月寄(退)還合格證檢驗機構存查聯,並於再次預領空白合格證書時,檢附登記表向當地檢驗機構按規定報繳檢驗費。 二、前款品質檢驗報告,為出廠前依規定檢驗標準一次取樣檢驗之檢驗紀錄,應加蓋生產廠場檢驗員及各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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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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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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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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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8 條規定:「經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其報驗依下列規定: 一、由報驗人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費暨品質檢驗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