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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除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外,關於液化石油氣鋼瓶之報驗,並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報驗時,應檢附全部產品耐壓氣密試驗紀錄;該項氣密耐壓試驗設備,應經檢驗機構認可;但工廠未具該項試驗設備者,得自行委託經檢驗機構認可之廠商代辦試驗,並取具其試驗紀錄檢附之。 二、製造鋼瓶工廠,如自行委託驗瓶廠商代辦報驗手續者,仍應向驗瓶廠商轄區檢驗機構報驗;並在報驗申請書加蓋驗瓶廠商印章,另加填代辦報驗明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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