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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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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主申請延長作業者,依下列規定: 一、延長作業以在辦公時間內申請為原則。 二、平常日之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 三、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規定之假日,其延長作業時間包括平常日辦公時間及前款延長作業時間。 四、平常日之延長作業費,一般檢驗或港口驗對,每批按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五、假日之延長作業費,一般檢驗或港口驗對,每批按新台幣一千元計收。 六、業者申請於第二或三款規定時間以外之時間特別延長作業者,每批按新台幣二千元計數。 七、外銷青果之港口驗對,不論平常日或假日,均接每輸次新台幣二千元計收。 八、檢驗機構准貨主申請註銷延長作業者,應發還其所繳延長作業費,或於次批商品報驗時予以抵繳,並在報驗申請書內註明。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按批計收之延長作業費,如同一貨主同時報驗多批商品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旅客隨身攜帶檢驗之物品,不另計收延長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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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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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日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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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14 條規定:「貨主申請延長作業者,依下列規定: 一、延長作業以在辦公時間內申請為原則。 二、平常日之延長作業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