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均按同時公告之檢驗費率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價格計收檢驗費。 前項應施檢驗商品,一併核發產地證明書者,另行按批收費。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商品檢驗規費的收費標準。如果一個商品需要經過檢驗,那麼應該按照公告的檢驗費率來計算檢驗費用,並且根據商品檢驗法的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來收費。如果這個商品還需要一併核發產地證明書,那麼就需要另外按批收費。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食品公司要生產一款新產品,需要經過檢驗才能上市,那麼就需要按照公告的檢驗費率來計算檢驗費用,並且根據商品檢驗法的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來收費。如果這款產品還需要核發產地證明書,那麼就需要另外按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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